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与市民政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《关于适用<离婚证明书>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》(以下简称《备忘录》),两部门将实现婚姻信息共享,今后,法院出具的《离婚证明书》与离婚证同效。
据了解,依照我国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相关规定,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可去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,并领取离婚证。如果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进入法院诉讼离婚的,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,并发放《离婚证明书》。
“以往,法院判决离婚时,都会给双方当事人发放裁判文书。裁判文书中记录了当事人离婚纠纷争执焦点及事实发生经过、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、子女抚养等个人隐私和诉讼经过,事实经过详细,当事人在后续办理其他事务需要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时,如果提交裁判文书,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就会暴露在他人面前,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与困扰。因此,法院改为发放《离婚证明书》。”市中院李玉香家事审判工作室负责人李玉香说。
此前,经过法院诉讼离婚领取《离婚证明书》的当事人信息只有法院掌握,民政部门不能及时、准确地获取这些信息,造成了当事人在法院的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不对称。
这种信息的不对称,导致一些当事人在社会上隐瞒自己已经诉讼离婚的事实,假意丢失结婚证又向民政部门骗补结婚证,侵害了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,扰乱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秩序。因此,两部门于近日达成共识,下发了《备忘录》。
《备忘录》规定,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离婚后,到民政局登记新的婚姻关系时,可以出示《离婚证明书》,该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。
(记者 杨珂)